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分党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分党校在学校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党校工作的意见》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党校是培养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其他学生骨干的学校,是学习、宣传、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分党校受学校党委和学院党组织双重领导,是校党校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党校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分党校应贯彻落实校党校关于开展党建研究、党员教育、入党发展对象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保证培训教育的质量。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应高度重视分党校建设,加强对分党校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分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提高分党校教育培训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好分党校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各学院党委应建立分党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联合建立分党校。分党校设校长1名,原则上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副校长是否设立,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分党校的调整、撤销需报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 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成员在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兼职组织员和支部书记中产生。分党校校务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分党校日常事务,校务委员会成员的选任、变动需报校党校备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七条 分党校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每学期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党校培训教学工作,制定各类班次的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时间安排、培训形式、培训要求、自学书目以及考核办法等。分党校的培训教学计划需报校党校审核备案。
第八条 分党校培训内容包括: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开展普及性入党启蒙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每学期举办一期学生党的发展对象培训班;每学年举办一期学生党员培训班;配合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活动;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举办其他骨干培训班。
第九条 分党校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网上学习与面授讲座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理论培训与社会考察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实行“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以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条 每期学生党的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学时;预备党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他学生党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
第十一条 依托学校学科和人才优势,建立一支学风严谨、水平较高、有高度敬业精神和工作热情的稳定的兼职师资队伍。分党校教师主要由本单位的党务干部和学生辅导员组成,也可请本校哲学社会科学理论教师和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分党校师资名单需报校党校备案,分党校校长、副校长要带头上党课。
第十二条 分党校教师应获得相应的课酬;职称评聘时,分党校的教学工作应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分党校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实现培训制度化、手段多样化、管理规范化。
第十四条 分党校要加强对各类学员的管理。对参加教育培训的学员,应从入学资格、考勤、纪律、活动、结业考试、考核、综合鉴定等环节严格把关。考核合格者,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由校党校颁发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培训班学员,由分党校做好培训记录或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党的发展对象培训班进行统一结业考试。试卷由校党校统一命题,采取闭卷形式组织考试,结业考试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凡考试舞弊者,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建议所在学院取消其党的发展对象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党的发展对象培训班统一核发结业证书。培训结束后,分党校根据学员考勤情况、学习小结、结业考试成绩等各方面考核结果确定结业学员名单,报校党校统一编号,核发学生党的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分党校应加强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各类培训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分党校档案的归档范围为:年度计划、总结,培训班通知、活动安排,参加学习的人员名单、考勤表、考试(考核)成绩、结业人员名单,图片音像资料,办班总结等。材料立卷归档,将作为党建工作和党校评优的重要考察依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分党校应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接领导分党校工作,要为分党校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和办公设备,为分党校教育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十九条 分党校的经费由校党校和学院共同承担。有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帐目清楚。校党校根据分党校培训计划及培训人次划拨培训经费,年底检查培训及经费使用情况。各学院承担部分可以从党建工作经费、党员活动经费、学生教育管理经费、学院行政经费等经费渠道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将分党校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适时组织分党校工作专项评估,对分党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共南京财经大学委员会党校负责解释。以往条例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