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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新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3/11/19 11:39:52   浏览:

为了切实保证新生党员质量,进而保证大学生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充满生机活力的大学生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苏委教组[2010]38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新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新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一)新生党员报到注册后,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安排专人负责接收新生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入党档案材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对新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入党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并认真填写《南京财经大学新生党员资格审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

(二)新生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入党档案材料经审查无误后,学院党委(党总支)需做好新生党员信息登记工作,认真填写《南京财经大学新生党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党委组织部。同时,统一办理具备资格新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并妥善保管新生党员入党档案材料。

二、新生党员入党材料审查

学院党委(党总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新生党员入党材料进行审查:

(一) 新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具是否规范。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应由新生党员原学校或原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党委组织部门开出,填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省内转入新生党员介绍信抬头应为“南京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外省市转入新生党员介绍信抬头应为“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二)发展党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新生党员是否属于异地培养发展(即发展单位与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不一致);发展单位是否具备吸收预备党员的资格;是否年满十八周岁入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间是否满一年等。

(三)入党档案材料是否真实。档案材料的内容、时间、签字、印章等是否真实、是否前后矛盾;内容有无涂改及造假现象;学籍档案信息与入党材料中本人简历信息是否一致。

(四)档案材料是否齐全。预备党员的材料一般应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团组织推荐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党校培训证明材料、思想汇报等。正式党员的材料还应该包括转正申请书和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材料。

三、新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入党材料审查中的问题及其处理

(一)新生党员入校后,必须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持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而没有档案材料的新生党员,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催要,并可以先接收登记,待查明其档案材料后再编入相应党支部;有入党档案材料而没有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暂时不予登记,并催促其本人尽快转接组织关系。

(二)预备党员从原发展单位转出时预备期已满的,须退回原发展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后再接转组织关系,同时向新生党员做好解释工作。

(三)新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存在问题或入党档案材料未提供的、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真实或不齐全的,学院党委(党总支)应主动与原发展单位及其上级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党员本人及其档案材料的相关情况,并请他们给予情况说明,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四)经联系沟通后,如仍然情况不清或确实存在问题的,学院党委(党总支)需在新生党员的《资格审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中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入党材料、《资格审查情况登记表》以及基层党组织审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材料一并交党委组织部复核。

(五)党委组织部对基层党组织上报的存在疑异的新生党员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其是否具备党员资格的意见,学院党委(党总支)按学校复核意见妥善处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抓紧时间与转出单位党组织再次联系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与党委组织部沟通后,再作处理。

四、不予承认党员资格的情形

(一)在新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入党材料审查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1. 缺少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档案材料的;

2. 组织关系介绍信中的党员信息与入党档案材料在姓名、转出地等方面信息不一致,属弄虚作假的;

3. 不向党组织讲明党员身份,或无故不转接组织关系的;

4. 入党时年龄未满18周岁的,或入党时培养考察期不满一年的;

  5. 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异地入党的;

   6.新生党员入校后隐瞒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满时回原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再作为正式党员转入的;

  7. 入党材料不全的,如缺少《入党志愿书》、党校结业证书(证明)、政审综合材料之一的;

8. 党员档案材料填写、审批不规范的,如《入党志愿书》与相关材料在时间上前后矛盾或关键处有涂改,介绍人未填写意见或上级党委没有指派专人谈话等等;

9. 其他违反规定入党的。

(二) 对不予承认党员资格的新生,党委组织部留存《入党志愿书》、组织关系介绍信原件、入党材料,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复印件发回原发展单位,并附简要情况说明。

  (三)不予承认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只要今后具备党员条件,学生可以重新要求加入党组织。对于不予承认党员资格的新生,学院党委(党总支)要指派有关人员做好解释、教育和帮助工作,使其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并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五、新生党员的教育培养

(一)新生党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应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教育和培养。基层党组织应及时组织进行一次谈话,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出相关要求。主要内容有: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性;强化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努力塑造新形势下大学生党员的良好形象;对他们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

(二)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通过资格审查并接转组织关系的新生党员编入党支部,确保新生党员都能及时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他们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三)新生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须结合其入学后第一个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及综合表现进行考察。如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或其他不符合预备党员标准的,应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如补考仍不及格或在延长期内再次出现其他课程考试不及格等现象的,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四)学院党委(党总支)应指派1-2名思想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党员做新生党员培养联系人,及时了解他们入校后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教育和考察措施,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培养联系人的培养联系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学期。

(五)积极创造条件,让新生党员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参与学生班级、学生社团、学生公寓等事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中的骨干带头作用。

(六)及时转接和审核新生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对从原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材料需认真审核,对未中断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需及时安排培养联系人继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避免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流失。

(七)及时吸收表现突出的新生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建立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机制,为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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