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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审批权下放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3/08/09 11:37:34   浏览: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江苏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及《南京财经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若干规定》(南财大党字[201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授权内容

学校党委授权学院党委(党总支)在接收学生预备党员和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中行使审批权。在发展学生党员时,不需要将有关材料再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学院党委审批程序:经过学院党委会讨论表决后,在《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直接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学院党委印章,并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

学院党总支审批程序:经过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讨论表决后,在《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党总支印章,并由党总支书记签名或盖章;同时在“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学校党委授权学院党总支审批”印章及学院党总支印章,并由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名或盖章。

二、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讨论,及时解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的问题,具体领导和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二)根据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年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计划(需包括拟发展人员名单,名单可在计划数基础上略有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0%,当年度发展人员须在计划名单之列),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严格按计划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每年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党委组织部。

(三)负责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和措施,切实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为确保学生党员发展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把好发展党员质量关,正确处理好学生党员发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的培养、考察、政审、审批、转正等程序,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江苏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及《南京财经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执行。

(五)做好发展学生党员信息上报工作。在每批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结束后,及时将《XX学院接收学生预备党员基本信息一览表》和《XX学院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基本信息一览表》报送党委组织部(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各项记录,健全工作台帐,做好立卷归档工作。要求齐全规范、详细清楚。

会议记录主要包括:支委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记录、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工作记录主要包括:推优工作记录、公示记录、公示结果调查记录、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记录、党的发展对象党校培训记录、党的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考察记录等;

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年度发展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发展总结、申请入党人员一览表、入党积极分子一览表、联系人一览表、党员名册、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自查报告等。

(七)及时与党委组织部沟通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

(八)实行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制。党委(党总支)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校党委负责;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做好组织发展和党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学院党委负责。

三、党委组织部在发展党员中的工作职责

(一)每年年初,党委组织部根据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下达我校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结合学院党委(党总支)上报的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及上一年度党员发展工作实际情况,做好发展学生党员计划的调整下达工作。

(二)指导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确保规范有序,并做好服务工作。   

(三)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组织检查。采取抽查和互查等方式,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向校党委汇报。

(四)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做得好的基层党组织予以表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同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四、纪律与监督

(一)发展党员必须遵循以下纪律:

1、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不得以支部委员会或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代替;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须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不得由个人指定或临时决定;

3、发展党员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一般每年集中发展3批党员。毕业生离校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4、发展党员材料必须真实、客观的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二)党委组织部对学院党委(党总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1、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工作进行随机抽查,一般按发展学生党员数的10%进行抽查,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抽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合格的,立刻进行整顿;如问题比较严重的,暂缓发展,限期整改;如材料严重不全或不按规定时间提供材料的,除暂缓发展、限期整改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各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采用学院党委(党总支)互查的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向校党委汇报。

(三)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的检举和申诉。

(四)对不能按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学院党委(党总支),学校党委将对该学院党委(党总支)第一负责人给予批评和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将视情况决定收回该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审批权。

五、其他规定

(一)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对新发展的预备党员均需组织入党宣誓活动。

(二)因每年年末须向省委教育工委上报党员信息统计数据,学院党委(党总支)务必于每年121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发展党员工作,并将相关数据报党委组织部。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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